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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施工单位连砍42棵树被罚7万多

来源: 扬子晚报网 作者:徐云波 张建军 张可 日期: 2015/8/28 8:55:23
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国园林网8月28日消息:近日,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接污水主干管工程项目中,因施工区域内的树木影响施工,在未取得砍伐树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将施工作业区域内的42棵树木砍伐。虽然被砍的多为经济价值不高的杂树,但仍属城市绿化,不得擅自砍伐,最终该公司被秦淮区城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7万余元。

据秦淮城管大队执法人员介绍,当时他们在红花街道广洋村一带巡查中,发现在外秦淮河西岸的景观路边,停着一辆正三轮拖拉机,车厢内装满了被切割分断的树干,路旁的一片空地上,能看到数十个残留的树桩,还有四、五个工人正在清理现场。经过清点,在约二百平米的区域内共留有42个树桩,被砍树木多为泡桐树,还有少量柳树和栾树。经逐个测量,这些树桩的直径在6至29厘米不等。执法人员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砍伐手续时,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虽然拿不出相关行政许可。

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该公司虽与产权人签定了补偿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了补偿标准和对绿化的恢复,这只属于上述条例中规定的补植或补救措施,但并没有办理树木砍伐的行政许可,其砍树行为属于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按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

秦淮区综合养护管理所出据的绿化损坏赔偿鉴定书认定:1、被砍树木属无移植价值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的品种;2、损失费共计70051元。该区城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擅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作出损失费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共计700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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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网)

编辑:橡皮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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