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让苗木“蛀虫”无处藏身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唐颖 何晶 日期: 2005/5/10 13:48:26
浙江园林网5月10日消息: 4月中旬,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都收到了一份来自区纪委的《关于重申绿化建设项目相关纪律的通知》。这是该区纪委依据泉山区检察院在查办案件后发出的一份检察建议而采取的一项预防职务犯罪措施,此举为徐州市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又增添了一枚绿色砝码。
“蛀虫”现形
近年来,徐州市加快了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的步伐,不断加大绿化投资,广大市民也纷纷解囊捐资购买苗木。然而此时,却多了一串不和谐的音符,一批啃蚀大树的“蛀虫”出现了。
2005年3月,泉山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查办了发生在泉山区绿委办的贪污、受贿案,绿委办公室原主任、区建设局原副局长刘某伙同绿委办基金管理站原站长解某、绿化管理科原副科长彭某等人,先后采取虚报苗木款、虚报临时工工资等手段,贪污公款数万元。绿化工程科原科长秦某与出售苗木的个体承包户相互勾结,并用虚开的高额苗木发票在绿委办报销,多出的6万元的苗木款被他占为己有。仅有6名工作人员的绿委办就有4人卷入了这起职务犯罪案。
案发原因
检察官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绿化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普遍薄弱,容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
缺乏行业监督,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不到位。大多数绿化部门的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如泉山区绿委办每年都有苗木的补植支出,但每年苗木成活情况却没有一个机构来检查,补植的数目也是领导说了算,补植苗木的价格因规格不同差异很大,这些都给职务犯罪留下了隐患。
小额绿化工程的管理存在漏洞。对于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项目,国家规定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但对投资额相对较小的小额绿化工程,由于没有强制招投标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也不到位,成为职务犯罪的易发地带。
财务管理混乱。由于苗木经营大都是私营性质,没有正规的发票,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财务管理上较为常见。
堵塞漏洞
针对问题,泉山区检察院发出了《关于预防绿化建设项目职务犯罪的建议》,要求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建议园林建设工程不管投资额大小都必须进行不同形式的招投标,投资绿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进度随时将投资建设绿化工程的项目概况、招投标情况、验收、审计等情况书面报相关部门。同时建议区建设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对绿化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工程实行招投标、资金划拨使用、苗木采购移栽、完工资产结转及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建议书还列举了在绿化工作中容易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份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建议,对徐州市正在进行的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活动具有指导意义,于是,泉山区纪委迅速在全区下发了《关于重申绿化建设项目相关纪律的通知》,并转发了泉山区检察院的相关建议。
编辑:七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