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完整的地方遗产保护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保护古城,建立健全切合苏州实际的地方法规体系,为古城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是苏州市委市政府追求的目标。
据介绍,近10年来该市先后制定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市区河道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七部地方法规,并细致地落到实处,如古建筑保护法律地位一经确立,2003年,苏州市政府重新公布了200处控制保护建筑。
与此同时,还研究出台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等10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2003年12月出台的《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通过对各类文物遗存划定城市紫线,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化文物保护的权威地位。
在这些法规和政府文件出台的基础上,苏州古城保护被有效地纳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权威专家们评价说,一个地级城市能出台如此完整的古城保护法规体系,在国内无疑是第一家。
与此相适应,苏州还建立健全了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为了保护好苏州古城、古镇,苏州市专门成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由一把手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市长等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还与各县(市)、区政府、文物局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分别签订了保护管理责任书,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责任。每年年底,由分管副市长带队,对各市、区的文物保护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有了法律法规的强力支持,苏州市在全省较早成立了文物执法稽查队,并配备了专职人员和执法专用车,制定了文物行政执法规程与文物执法人员工作纪律、文物执法文书归档程序等执法制度,并建立了执法稽查台账。
值得称赞的是,苏州还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扩大保护范围,使其法律法规的刚性保护与科学保护相结合。2003年,该市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新一轮修编,在原来四个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上,增加了阊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了39个历史地段。除三级文物保护单位外,又公布了控制保护建筑,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后备资源。
近年来,又对古城内的古构筑物进行了调查,公布了保护古井639口,古驳岸22处,古牌坊37座,古桥梁70座和砖雕门楼37座,进一步扩大古城文物保护的范围。同时,花大力气治污,改善水质,增加城市绿化,严格控制古城内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和体量,切实全面保护古城风貌。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市共抢修保护古建筑155处,加上周边环境整治共投入资金约3.8亿,这是继1986年苏州建城2500年之后,苏州对古建筑实施抢修保护的第二次大规模行动。这在业界和苏州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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