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网5月23日消息:《绍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对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将重点加以保护,单位、个人随意迁移古树名木将受到处罚。
该办法把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办法》规定,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要办理相关手续,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办法》还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