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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绿化带遭电击身亡,家属一审获赔25万

来源: 南京日报 作者: 日期: 2006/2/25 10:24:45

    浙江园林网2月25日消息: 穿过禁止通行的绿化带,被裸露在外的电线击倒身亡。多次讨说法不成后,死者家属将有关单位告上法院。昨天,玄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家属获赔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原告程女士诉称,2004年7月11日上午8点左右,其夫文某路过南京林大汽配市场门前的一片绿化带时,发现该绿化带中间已被行人走出一条小路,便也沿这条小路横穿。横穿过程中,不幸被裸露线头电击身亡。

    后经当地派出所查明,事发地有一金属管,是原路灯电线杆的残余部分。该地原属南京林大汽配市场,2001年,因当地工程施工,被其转让给南京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公共绿地。随后,该工程又被南京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发包给南京一家园林实业总公司。工程结束后,建成的绿化带由南京某景观园艺有限公司管理。

    程女士认为,上述4家单位在各自管理阶段,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可当她找到这4家单位要求给个说法时,他们又互相推卸责任。不久前,程女士与女儿一起,将这4家单位一起告上玄武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0.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控股)公司、林大汽配市场、景观园艺公司对文某的触电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园林公司对文某触电死亡存在过错,故该公司不承担责任。文某擅自穿越不能通行的绿化带,有违社会公德。但该不当行为与其遭触电击死亡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文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判令林大汽配市场、建设(控股)公司和景观园艺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5万余元。

编辑:橡皮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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